(一)擬定并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縣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監測全縣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縣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加強對宏觀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情況的跟蹤監測和分析。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和建議。
(四)承擔規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縣人民政府出資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按省、市及縣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和重要基礎設施項目概算和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五)推進全縣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擬定并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以及需要縣綜合平衡的工業專項規劃、重大生產力布局和重大產業基地,按規定權限審核工業重大建設項目和大型企業集團發展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定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設計和論證價格改革方案;協調信用體系建設;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產業、價格和投融資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縣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七)提出全縣縣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劃,推進地區經濟合作。組織實施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及享受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西部地區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縣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推動全縣資源型經濟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編制實施以工代賑計劃。
(八)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
(九)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定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衛生、文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縣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具體負責第一產業、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組織擬定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研究涉及能源發展的重大規劃、政策和投資項目管理等;統籌能源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提出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制定能源發展綜合規劃、政策、審核能源專項規劃;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能源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能源類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申報有關工作;分析能源發展動態和趨勢,協調綜合性重大問題。
(十二)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牽頭辦理國防動員建設管理、規劃計劃編制、動員準備、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建設管理和組織實施等工作及全縣國防動員總體規劃相關工作和綜合協調等事項。
(十三)建立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完善價格信息網絡;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價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制度。負責對涉刑事案件、紀檢監察、涉稅司法和行政機關辦理的案件和刑事訴訟、復議及處罰案件等工作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有爭議的有形財產、無形資產進行價格確認;承擔價格鑒定、評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四)執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制定和調整縣管重要商品、服務項目相關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組織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組織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住房價格政策、作價辦法及相關價格;組織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政府定價聽證會;負責涉外商品價格管理工作;參與擬定糧食、經濟作物、農業生產資料等政府補貼標準。組織對主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的成本調查及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十五)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全縣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執行。研究提出全縣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六)承擔全縣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縣糧食(含食用油)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計劃和收儲、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研究提出糧食最低收購價原則的建議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全縣軍糧供應的相關工作。承擔糧食安全縣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執行地方糧食流通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八)管理縣級糧食、棉花、食糖、豬牛儲備。負責縣級儲備糧棉行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縣級儲備糧棉糖豬牛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劃及動用建議。貫徹落實國家制定的糧棉糖豬牛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擬訂縣地方糧棉糖豬牛儲備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
(十九)負責縣級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研究提出縣級重要物資儲備規劃、儲備品種目錄的建議。根據全縣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組織實施縣級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貫徹落實國家制定的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擬訂縣地方物資儲備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監測重要物資供求變化并預測預警。承擔縣級物資儲備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二十)負責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全縣儲備總體發展規劃,擬訂全縣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規劃和全縣糧食市場體系、糧食現代物流體系、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和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國家和省、市、縣投資項目。
(二十一)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二十二)執行國家、省、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食糖、豬牛等儲備,負責全縣應急物資相關的儲運設施建設項目管理。
(二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四)職能轉變。
1.縣發展和改革局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宏觀調控,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2.加強宏觀調控。加強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運行解決宏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3.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4.強化發展規劃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發展規劃的制度機制,強化發展規劃的約束和導向作用。
5.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執行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的跟蹤檢查,加強對全縣重點工程的協調、服務、監督、管理。
6.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減少環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7.改革完善儲備體系和運營方式,完善縣級儲備,進一步發揮政府儲備引導作用,鼓勵企業商業儲備,推動形成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互為補充的協同發展格局。
8.加強市場分析預測和監測預警,充分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強化動態監控,提高儲備防風險能力,增強儲備在保障國家安全、穩定社會預期、引導市場方面的作用。
9.加強監督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十監管”,著力加強安全生產,根據省市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及動用指令,監督儲備主體做好收儲、輪換,確保儲備物資收得進、儲得好、調得動、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