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開展退耕還林還草,指導公益林的培育,指導、監督鄉村綠化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縣森林采伐限額,指導執行林木憑證采伐、運輸,指導森林經營、利用工作。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并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市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護、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六)指導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七)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沙漠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在國家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指導下,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
(八)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九)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h林業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全縣生態安全。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自然資源局在森林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等職責方面的分工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和林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指導全縣林權管理工作,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組織實施林地、草地、濕地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全縣林地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申報管理工作。
(2)縣林業局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縣森林采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采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政策措施,管理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森林資源。
2.與縣應急管理局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承擔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1)縣林業局負責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